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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结婚用假名 丈夫状告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6-01-08作者:来源:浏览次数:5670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钦州讯 (记者蒋文跃 通讯员黄芍)结婚17年,妻子突然间“人间蒸发”。两年多时间里,钦州村民韦义(化名)多次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然而他却从法院得知,自己老婆“根本不存在”,人查不到,也就无法立案。这个婚怎么离?韦义一纸诉状把办理结婚登记的钦南区民政局告至法院。


1995年,钦北区板城镇那芳村村民韦义经人介绍,与妻子陆春梅在钦南区沙埠镇政府民政办登记结婚。两人一起生活17年后,陆春梅突然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


结婚不易,没想离婚更难。陆春梅失踪后的两年里,韦义多次向钦北区法院小董法庭提交离婚起诉书,请求判决解除他与妻子的婚姻关系。但公安机关却出具在该辖区内“查无此人”证明,法院据此认为无法确定被告身份而不能立案。


后来,他多次找当地政府、钦南区民政局,事情都悬而未决。“她什么也没有留下,除了结婚证。”至今,韦义也不知道妻子的任何信息,连具体地址都不知晓。


庭审上,韦义诉称,当年,妻子办理婚姻登记时,用的名字“陆春梅”是假名字,沙埠镇政府民政办却没有严格审批,在没有户口簿、身份证,只有《婚姻状况证明》的情况下,就给予登记,并发出登记证字号。现在妻子失踪,婚姻登记程序有严重瑕疵,理应撤销结婚登记。


钦州市钦南区民政局辩称,韦义在沙埠镇政府民政办公室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而民政办公室是镇政府的办事机构,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应由设立它的沙埠镇人民政府承担;此外,本案超过了诉讼时效。


钦南区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先发证机关钦南区沙埠镇政府民政办公室与钦南区民政局相互推诿,致使原告不知寻求哪个单位解决此问题,才导致事情拖延至今。出现这样的局面,是因为钦南区民政局当年没有认真审查,发错了证造成的,而如今却又没有指明韦义解决问题路子。韦起诉至法院,钦南区民政局以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和超过了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纳。


法院最后宣判,撤销钦南区沙埠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于1995年5月14日作出的关于韦义《婚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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